岗位聘任

河北师范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6-01 浏览次数:0

校人字[2011]10

 

 

河北师范大学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推进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冀人社发[2010]57号)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第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是按学校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控制数,在符合聘任条件的教职工中进行。

第四条  聘期期满后,学校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申请续聘或按《河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竞聘高一等级岗位;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申请续聘或竞聘高一等级岗位。

第五条  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满三年的,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内,可申请竞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

第六条  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以上,任现职后在本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期满,并且具备晋升上一等级岗位竞聘条件的,在本单位岗位设置数内,可申请竞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级别的上一级岗位,不得越级聘用。

第七条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受岗位设置数额限制,聘用在下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聘用期满且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出现空缺,可申请竞聘现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原则上每三年一次,考虑新晋升任职资格人员的实际情况,学校可根据情况对有空缺岗位的单位进行适当增补聘任。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二)个人提出申请,聘用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三)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聘用推荐意见;

(四)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任合同一式三份,单位和被聘人员各持一份,一份送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凡是调入我校人员,应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内,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聘用。

第十一条  初聘人员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额的限制。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合同要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期限一般定为三年。岗位聘用合同期满可以续签,但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聘用。接近退休年龄人员的聘期不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岗位聘用合同:

(一)不能很好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等原因,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决定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岗位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提出解除岗位聘用合同:

(一)单位不履行合同的;

(二)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调任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三)因个人原因要求辞聘,经学校同意的;

(四)人事代理人员经学校同意考取博士研究生的y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单位引进或出资培训,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

(二)在重点科研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还没有完成的。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单位或受聘人员违约,应按聘用合同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单位,并按规定办理终止聘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竞聘工作中,未被聘用的人员或无正当理由拒聘的人员,基层单位可将其上交学校。学校可视其情况另行安排工作或根据本人意见协调到相关单位参加岗位聘任,在待岗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停发校内岗位津贴;三个月后若还不能上岗,发其基本工资的70%。若本人不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或再次拒聘或仍未能竞聘上岗,学校将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劝其辞职或视其情况予以辞退。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相关政策随之调整。

 

 

 

?一一年六月一

 

 

 

 

 

 

 

 

主题词人事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  聘用  办法

学校办公室                       201161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