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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全职特聘教授岗位聘任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2-06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
全职特聘教授岗位聘任办法(试行)
 【校字[2014]4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我校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学校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特制定河北师范大学全职特聘教授(以下简称特聘教授)岗位聘任办法。
第二条 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按照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在学校重点建设学科设置特聘教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第三条 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设岗学科和人选由学院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同行专家评审,学校聘任,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相关待遇。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在一级学科设置,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科,经审批获准可设特聘教授岗位12个。
(一)学科一般应是博士学位授权点。
(二)教学科研实力雄厚,处于国际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学科。
(三)对我国、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学术上达到或有可能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重点建设学科。
(四)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并能够为特聘教授岗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特聘教授岗位按如下程序定期评审确定
(一)学院向学校提出设岗申请,填报《河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阐明设岗目的、聘任条件、岗位目标与任务、工作期限、学科基础、现有水平、梯队情况、工作条件和学术环境等。
(二)学校每年受理2次设岗申请,并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各学科特聘教授岗位设置方案。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六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一)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以上层次的知名学者。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一)准确把握受聘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拓展受聘学科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组织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二)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三)指导受聘学科学术人才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吸引海内外杰出人才,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通过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牵引组建创新团队,在学术带头人的选拔、引进、培养和使用等方面提供咨询。
(四)发挥学术顾问作用,每年向学校提交一份受聘学科的学科建设咨询报告。
(五)系统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或前沿课程,指导博士生;聘期内应在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最高级别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完成同等水平的科研成果;完成学校及所在学院安排的其他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和科研任务。
第五章 聘   
第八条 学校通过各种途径面向国内外公布特聘教授岗位和招聘条件,公开招聘。
第九条 应聘者向设岗学院或人事处提出应聘申请,填写《河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岗位候选人推荐表》,并附相关经历及业绩材料。
第十条 设岗学院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严格按照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确定本单位特聘教授推荐人选上报学校。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议,确定拟聘人选,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与拟聘人选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任务目标。特聘教授聘期为5年,采取分段聘任方法,首次聘期为3年,考核合格的,续聘2年。
第六章 待   
第十三条 受聘的特聘教授,学校直接向校学位委员会推荐其为博士生导师。
第十四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年薪制,每人每年30—80万元人民币的岗位津贴,同时享受学校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在聘期内学校根据学科及立项情况,为特聘教授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资助经费(理科类资助100—500万元人民币,人文社科类资助50—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在聘期内学校为特聘教授配备助手(特聘教授和助手不占本单位编制和岗位),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学校为特聘教授提供100平米以上住房一套。
第七章 考   
第十七条 特聘教授岗位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年须对受聘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并向人事处提交特聘教授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和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对特聘教授首段聘期(3年)的履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合格的续聘2年,中期考核不合格的聘任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 聘期结束时,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及双方协商意见,确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或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或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可解除聘任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特聘教授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应全职在校工作,出国交流时间每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二条 特聘教授因本人原因要求提前解除特聘教授聘用合同,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三条 鼓励我校教师集中精力、瞄准前沿做好本领域教学、研究工作,多出高水平成果,凡达到本办法聘任条件者,均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