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公安厅的有关文件要求及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校字[2016]75号),现就进一步深入核查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1.因私出国(境)管理政策的传达布置工作
核查各单位是否将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校字[2016]75号)及学校历次发布的规范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通知传达给每位教职工。
2.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工作
核查各单位是否按照《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校字[2016]75号),指定专人、配备专门设备,将本单位教职工个人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含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等)进行集中保管(处级干部证件由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
3.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工作
核查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是否进行了审批备案手续,各单位证件保管人员是否严格管理,依据学校批复的《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复印件向出国人员转交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人员回国后,是否及时收回因私出国(境)证件;教职工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是否在获得证件后7日内上交本单位集中保管。
二、核查程序
1.单位自查整改:请各单位按照学校文件及有关通知要求,先行自查整改,提交书面的自查报告。
2.学校检查督导: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国际合作交流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全校范围的检查督导。
三、有关要求
1.对经过自查整改仍然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对单位负责人及证件保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2.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时限上交或拒不交出证件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3.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我校教职工出国(境)旅游、探亲、访友等,一般应安排在公休日、节假日或寒暑假内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内因私出国的,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出国期间根据学校《教职工考勤办法》规定按照事假进行处理。
4. 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进行处理。
根据《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中的第三项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时间安排:2018年11月30日前各单位完成自查;12月15日前完成全校普查。
四、附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委组织部 人事处 国际合作交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