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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1月工资在职工资发放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9-01-16 浏览次数:0

关于20191月工资在职工资发放的说明

一、调整基本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的政策依据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8号)精神,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专家和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的离、退休费。我校在职教职工基本工资的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增发从20191月起执行并从20187月进行补发。新的基本工资标准和离、退休费的增发额详见人事处主页。

二、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具体补发办法:

1根据基本工资调整前后差额与原临时性补贴相比较进行补发。按照文件要求,临时性补贴最多三次冲销完毕,本次为第三次。如果调整前后工资差额大于原临时性补贴,原临时性补贴冲销完毕,并对两者之差进行据实补发;如果调整前后工资差额小于原临时性补贴,原临时性补贴冲销完毕,本次补发额为零。

2)协议工资标准调整。根据冀政办发[2018]8号文件规定和《河北师范大学在职人员协议工资制方案(试行)》(校发[2018]2号)文件中协议工资标准的要求,本次基本工资调整也相应的对协议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学校二级教授前四项平均工资由18.5万调整为20万,学校三级教授前四项平均工资由15.5万调整为16.5万,学校四级教授前四项平均工资由12.5万调整为13.2万。执行协议工资人员从20191月执行新的标准并从20187月起补发协议工资标准调整前后的差额。

现已执行28万和35万协议工资的在聘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教职工和执行年薪的教职工,本次只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3)其他情况。对于20187月(含7月)后入职的新教工、退休教工、职称变动人员、病休人员、事假人员、出国人员、去世人员、调走人员、辞职人员等其他各类人员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段补或扣,其中病休人员本次将按照《河北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校人[2018]16号)文件执行。

本次工资调整,由于每位教工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原临时性补贴各不相同,因此即使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补发数额也会不同。

三、 其他说明

如有疑问,请联系咨询人事处劳资科:

联系人:周国丽     董凯静

联系电话:80789894     80789896


      附件1:关于2019年1月在职工资发放的说明

      附件2:河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实施办法

      附件3: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前后对比表201807执行

      附件4:薪级工资标准调整前后对比表201807执行


                                                         人事处     财务处

                                                          20191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