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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编教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校内预留部分进行清算并分步骤执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次数:0

全体教职工:

根据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基金清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313号)和《关于调整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157号)文件要求,人事处对全体符合规定的教职工(2014年10月至2020年2月在编在职)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应缴额和实际预留额进行了精准的计算,计算区间为2014年10月至2020年2月。具体说明如下:

1.按照冀政办发﹝2015﹞19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0月起,以2013年年度工资为基数,为在编在职教职工预留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由学校在每月工资中代扣。2017年1月起,以2015年年度工资为基数进行预留代扣。

2.根据冀人社字﹝2017﹞313号和冀人社字﹝2019﹞157号文件规定,对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进行清算,对2017年和2018年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进行调整(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以2015年年度工资为缴费基数,2017年以2016年年度工资为缴费基数,2018年以2017年年度工资为缴费基数)。

3.根据省社保局工作要求,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以2015年年度工资为缴费基数,2019年5月至今以2017年年度工资为缴费基数。

按照省社保局的统一部署,以上工作学校均已与省社保局清算完毕,但由于工资基数的调整,个人应缴部分产生的差额实际并未从个人工资中予以补扣,目前教职工工资中所扣缴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仍以2015年年度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得来。

根据省社保局预通知,全面清算工作即将开始,考虑到个人需补缴的数额较大,为不影响教职工的生活,学校将分步骤对教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预留进行校内清算:

第一步:自2020年3月起按照新的缴费基数(2017年年度工资)对教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进行扣缴,并一次性补扣2020年1月至2月的个人缴费差额;

第二步:2014年10月至2019年12月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社保实际缴纳金额和学校实际预留金额的差额部分,将根据省社保局通知和我校实际从工资中分批次扣除,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涉及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将严格按照上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好相关业务及手续,同时因我省启动时间相对较晚,各项工作逐步推进需要一定的时间,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和配合。如有疑问,请联系人事处劳资科,我们将秉持为广大教职工服务的原则,全力做好解释工作。

联系电话:80789894  80789896

                                                                                                                                                                    人事处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