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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认定及申报流程
发布时间:2014-08-07 浏览次数:0

我校依法为教职工参保了工伤保险,教职工在工作期间遭受的伤害,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及赔偿,具体如下:

一、哪些情况可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收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1.发生工伤后及时就医,并积极获取工作时受伤的相关证据;

2.及时报告所在学院(单位),说明受到伤害的时间地点经过;

3.所在学院(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工伤的具体申报工作。

三、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事故伤害报告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

5.(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门诊(住院)病历记录,检查报告;

6.单位或证人(证人签字按手印、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证明材料;

7.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

四、注意事项

1.发生事故就医时,如选择使用医保报销就诊费用,则工伤保险将不予报销医疗费用,因此教职工可以先自费就医,待认定工伤后再行报销,如行政部分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后,再去医院将自费转为医保报销。

2.自受到伤害之日起30天内,要及时申请认定工伤,积极配合人事处工作人员收集证明工伤的相关证据材料;超过30天后再申请的,工伤保险将不予报销就诊费用,只能选择自费或医保报销。

3.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治疗的,如需工伤保险报销就医费用,需先提出申请,否则将不予报销。

                                                   联系电话:0311-80789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