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管理

河北师范大学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校人字[2016]1号)
发布时间:2016-01-06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

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在职在岗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以在职在岗职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以0.5%的比例每月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第三条  职工因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人事处报告,经学校工伤认定委员会认定之日起1个月内学校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发生事故伤害超过1个月本人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七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见证人书面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书面意见;

 (四)医院门诊、住院病历;

 五)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交通事故需要提供交通部门事故认定书;

    )体育比赛受伤需提供工会的比赛通知和赛程安排。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工伤认定程序:

 (一)个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出具意见;

 (二)人事处初步认定;

       (三)接受人事处初步认定申请,并由校工伤认定委员会审议;

 (四)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确定。

     第九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定点就医:职工治疗工伤应当按照河北省有关规定在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工伤定点医疗保险机构附后)。

    (二)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伙食补助: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四)康复治疗费用:工伤职工需进行康复性治疗,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可到定点医院进行康复性治疗;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的配置: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基层单位指派专人护理。

    第十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十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按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按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章  工伤简易办理

第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针对省直事业单位行业风险性较小的特点,经研究决定:省直事业单位职工受到事故轻微伤害,不再按照规定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经办的程式办理,而是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经办机构申请,实行工伤简易办理。

第十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工伤简易办理: 

 (一)受伤害职工已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

    (二)职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规定;

    (三)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且医疗终结,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以下;

 (四)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均同意适用工伤简易办理,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上报相关材料。

 第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615

附: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名单(石家庄)
1、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
2、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队医院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零医院
5、石家庄市中心医院
6、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院(石家庄市第七医院)
7、河北省老年病医院
8、河北以岭医院
9、石家庄市友谊烧伤医院
10、河北省总工会温塘工人疗养院
11、石家庄心脑血管病医院(华药医院)
12、石家庄霍文发中医骨伤医院
13、河北友爱医院
14、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
15、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三矿社区医院
16、河北省水利医院

联系人:刘华玲 80789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