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

河北师范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1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落实《河北师范大学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意见》,面向学校建设高水平综合性师范大学的办学定位,为我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智库保障和人才支撑,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按照党管人才重要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标任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强化高层次人才的支撑引领作用,培养和引进一批活跃在国际或国内学术前沿、满足我省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学校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以及国(境)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等杰出领军人才,引进学术功底深厚,有发展潜力的青年优秀人才和师资博士后,形成人员充足、结构合理、充满活力、具有竞争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第三条人才引进工作重点。人才引进依照学校发展战略需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需要相结合,优先保证重点学科、新兴交叉学科、重大科研项目、重点科研平台和高水平创新科研团队的人才需求,着力支持我校办学定位的高水平。

第四条人才选拔与服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全面统筹人才工作规划,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学院和研究机构负责人才的初步考察与遴选,人才引进后的服务、条件支持、团队建设、培养培训、考勤考核、人才评价等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人事处负责学校人才引进的规划,协调各单位的服务与管理;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部分领军人才和学术带头人的学术水平的评价;学校领导负责人才引进的决策;学校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为各类人才提供高效、到位的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管理与考核。对引进的人才实行目标任务管理,明确工作任务、聘任期限、聘期待遇、考核标准、违约责任、解聘等事项,严格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人才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引进条件及待遇

第六条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规;(二)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身心健康,能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四)具有博士学位(应用型技术人才和术科人才除外)。

第七条引进人才层次

对各层次引进人才坚持分类评价,坚决破除“五唯”,不简单以论文、职称、学历、奖项、帽子等作为唯一评价要素,综合引进人才的教学及科研学术水平、工作实绩、科研创新能力、发展潜力和引进后的工作任务等全面评价,确定其人才类别及相关待遇。

(一)领军人才与杰出专家

经综合评议达到下述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力和教学及科研水平的领军人才与杰出专家: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级科学技术最高学术称号获得者;诺贝尔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邵逸夫奖、阿贝尔奖、肖邦奖等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入选者;高层次外国专家长期项目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

(二)精英层次人才

1. 精英一层次

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较高的学术素养和较大的发展潜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对本学科领域前沿问题有独到见解,具有创新性工作思路,取得原创性科研成果并获同行专家认可,富有学术活力和发展潜力者。经综合评议达到下述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力和教学及科研水平的学者,聘为我校精英一层次人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创新人才;人社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海外著名大学教授/副教授、海外著名研究机构相当于教授/副教授水平的专家;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过高影响力学术成果的论文责任作者或第一作者等。

2. 精英二层次

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经综合评议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有连续主持国家面上/一般基金及以上项目,并取得突出代表性研究成果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

3. 精英三层次

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经综合评议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有连续主持两项国家基金项目(或同等级别的国家级科研课题)、取得重要代表性研究成果、来校后两个聘期内具有取得教授任职资格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

(三)优秀博士

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经综合评议具有较好学术水平,首聘期内有主持国家基金项目、取得代表性研究成果、具有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

(四)博士学位青年学者

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符合学校招聘条件要求的应届博士毕业生。

(五)非入编引进人员

  具备优秀博士及以上条件者,可选择人事入编也可选择以非入编方式来校全职工作(须签订全职工作协议)。

(六)师资博士后(全职科研博士后)

师资博士后的招收及在站管理办法见《河北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实施办法(试行)》。

(七)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学校急需特殊人才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各学院根据学校人才评价总体原则,结合本专业人才现状和学科实际发展需要,突出学科特色,实行分类分层评价,完善同行专家评价,细化本学院人才引进的具体条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备案。

第八条引进人才待遇

人才

类别

购房补贴、安家费(万元)

年薪

(万元)

配偶、子女

与其他

科研启动经费、设备费(万元)

领军人才与杰出专家

具有两院院士、社科院学部委员等水平专家(≥500

面议;聘一级教授岗位

配偶随迁随调;协助安排子女入托入学,可配科研助手

根据需要配备

具有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长江学者、国家杰青等水平的专家(≥150

面议;聘二级教授岗位

配偶随迁随调;协助安排子女入托入学,可配科研助手

根据需要配备

精英一层次

80-120

40-60   校特聘教授(三级岗位)

安排配偶工作;协助安排子女入托入学

理工科类100-1000

人文社科类50-150

(根据需要配备)

精英二层次

60-80

30-50      校特聘教授(四级岗位)

安排配偶工作;协助安排子女入托入学

30-100

精英三层次

50-70

20-30;校特聘副教授  (六级岗位)

协助安排配偶工作;协助安排子女入托入学

20-60

优秀博士毕业生

30-40;含首聘期间(来校3年内)发放住房和生活补贴1000/

校特聘副教授    

(七级岗位)

协助安排子女入托入学

10-20

博士学位青年学者

15;首聘期间(来校3年内)发放住房和生活补贴1000/

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相关规定执行

协助安排子女入托入学

8-10

师资 (全职)

博士后

安排临时周转住房或发放租房补贴

20-30

协助安排子女入托入学

8-10

非入编全职引进人员

10-35

协助安排子女入托入学

根据入职时提交的科研计划,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提供临时周转住房

首聘期间取得突破性成果的,按“第二十三条考核及续聘2项规定调升待遇。

其他待遇说明

1. 引进人才按照校聘岗位等级比照校内同岗位同类人员标准,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2. 执行年薪制人员,具体发放方式按照所签订聘任协议执行,若学校业绩酬金和科研奖励做重要调整,学校将根据调整政策对其年薪进行适当修订;

3. 引进人才配偶为硕士学历的,来我校工作后纳入学校人员总量管理;

4. 精英三层次及以上人才首聘期内有两次机会按照人才引进政策参加职称评审;

5. 根据学校房源情况可为精英三层次及以上人才提供临时周转住房;

6. 精英三层次人才可聘为硕士生导师,教学科研业绩突出者,可按相应程序申评博士生导师;精英二层次人才可按相应程序申评博士生导师;精英一层次人才按相应程序聘为博士生导师。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工作任务

引进人才应服从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在完成单位规定的基本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以外,首聘期内还应完成以下任务,首聘期满后的工作任务根据聘任层次和聘任期限做相应调整。

第九条领军人才与杰出专家(全职特聘教授)

根据领军人才的类型,积极完成以下任务:

1. 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培养本学科创新型人才;

2. 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保持国内先进水平,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主持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发表具有高影响力的研究成果,领导团队的科研成果达到一定的规模,在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奖励上取得突破;

3. 领导学科建设和科研平台建设,在重点学科建设、重点科研平台建设上取得突破;

4. 承担所领导团队的人才梯队建设任务,引进和培养本学科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

5.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企业或高校进行合作并取得实质性成果;

6. 应用型领军人才瞄准经济和产业发展,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与地方政府、企业或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

第十条精英人才

(一)精英一层次人才

聘期内完成以下三项任务中的两项:

1. 主持国家级重大或重点及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国家级面上项目(同等及更高影响力科研项目)2项;

2. 在本学科领域取得1项达到学术影响力前5%水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或取得2项达到学术影响力前15%水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

3. 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

(二)精英二层次人才

聘期内完成以下三项任务中的两项:

1. 主持国家级面上基金项目或同等及更高影响力科研项目1项;

2. 在本学科领域取得1项达到学术影响力前15%水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并取得2项达到学术影响力前30%水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或取得5项达到学术影响力前30%水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

3. 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

(三)精英三层次人才

聘期内完成以下三项任务中的两项:

1. 主持国家级青年基金项目或同等及更高影响力科研项目1项;

2. 在本学科领域取得1项达到学术影响力前15%水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或取得3项达到学术影响力前30%水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

3. 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

第十一条优秀博士毕业生。三年内主持国家青年课题、教育部重点项目或同等及更高影响力科研项目1项,且在本学科领域取得2项达到学术影响力前30%水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或取得1项达到学术影响力前15%水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非入编人员。根据协议所约定待遇,比照以上各层次人才岗位职责执行。

第十三条以上所涉及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本人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河北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承担项目本人须为项目负责人,河北师范大学为依托单位;获奖本人须为第一完成人、河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四条人才引进计划制订。各学院(研究机构)学术分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发展需要和岗位情况制订年度人才引进计划;

第十五条招聘信息发布。人事处按照省人社厅公开选聘要求及我校招聘管理规定,制订、上报选聘方案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第十六条精英计划二层次以下全职人才(师资博士后除外)引进程序

1.个人申请。应聘者根据我校的招聘方案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按照相关要求向学校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荣誉证书、论文、著作等科研成果、应聘工作设想等材料;精英计划二/三层次人才、优秀博士毕业生申请者另需提供2名同行专家的推荐函;

2.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按照学校文件规定,对应聘者提供的应聘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各用人单位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人事处审核后确定试讲、面试的时间安排和参加面试的评委名单;

3. 教学和学术水平评价。对于拟引进的精英第二、三层次人才,优秀和普通博士毕业生,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面试方案及报名情况,安排试讲和答辩。用人单位须通过谈话、面试、试讲等形式,对应聘者的道德素质、思想表现等进行考察;用人单位、人事处、教务处及教学督导组组成专家组,对应聘者的教学技能进行考核,教学技能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用人单位学术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对应聘者科研水平进行考核,对引进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拟引进人才的同意推荐票数须占评审专家人数的2/3以上,用人单位根据专家投票结果,形成拟引进人才报告(包括考核评价、拟引进层次、聘用方式、待遇和聘期工作目标等建议)后报人事处;

4. 审核及认定。人事处及时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相关材料,对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的应聘者,人事处联系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对需要通讯评议的应聘者,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人事处结合专家评议,与相关单位和处室沟通,根据拟引进人员的材料、用人单位的报告并考虑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等提出是否引进、引进档次、相关待遇等方面的意见;

5. 学校审定。学校领导讨论审议人才引进的意见,确定引进人选、层次及待遇等问题;

6. 签订合同。人事处代表学校与经体检合格的拟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工作(聘用)年限、工作要求、相关待遇等。

第十七条对学校战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领军人才与杰出专家(全职特聘教授)、精英一层次人才,经校领导提名或单位推荐,由人事处直接受理申请,通过通讯评议或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人才引进工作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形式,引进审批程序做到及时、高效。

对特殊人才、紧缺专业急需人才或人才政策适用范围不明确的人才,在学校文件规定的考查程序之外,可由各单位向人事处提出拟引进人员的引进必要性及其工作条件、待遇等特殊申请报告,启动特殊人才引进程序,或由校领导提名,经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聘用方式和引进待遇。

第五章 引进人才管理

第十九条协议管理。学校对全职引进的人才采用多元化的聘用方式,具体聘用方式通过面谈确定,并在协议中予以约定;各类引进人才(含入编和非入编)需与学校签订《河北师范大学引进人才聘任协议》,按照《聘任协议》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服务期限。入编的领军人才与杰出专家(全职特聘教授)及精英一层次人才,在校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十年,实行聘期管理,五年一个聘期;选择入编的其他引进人才,在校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八年(属学校解聘情况的除外),实行聘期管理,首聘期三年,此后五年一个聘期;全职在岗工作的时间按每年12个月计算;服务期内,学校原则上不批准引进人才提出的辞职、离职、脱产进入校外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调离等解除聘用合同申请。

第二十一条非入编人员待遇。选择非入编方式引进(全职在校工作)的人才,聘任期间享受年薪待遇(发放方式按照协议约定方式进行);协议规定的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不享受校内业绩酬金和校内科研奖励(若学校业绩酬金和科研奖励做重要调整,学校将根据调整政策对其年薪进行适当修订);超出规定任务部分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可按学校职工标准享受相关津贴和科研奖励;学校按国家和河北省规定,为非入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协议中止。各类引进人才在聘任期间若因特殊原因提出终止协议,或因考核不合格、违反学术道德、触犯刑律、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被学校解聘的,按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按协议约定比例退还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考核及续聘

1. 各类人才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进行考核;

2. 首聘期间取得突出代表性成果的,可根据任务完成情况重新确定人才层次,执行相应层次人才待遇,待遇差额自首聘期始予以补发;

首聘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第二个聘期可根据首聘期间取得的工作业绩申请提高人才层次及待遇。

3. 精英三层次及以上引进人才首聘期间完成规定岗位职责要求的,可续签第二个聘任协议;精英二、三层次人才两个聘期结束,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且考核优秀的,可以申请延长一个聘期。

优秀博士首聘期满,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且考核优秀的,可以申请延长一个聘期执行校聘副教授(专技七级岗位)待遇。

各类人才首聘期满后续签的聘任协议不再执行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设备费,将根据协议期限相应调整工作任务。

4. 非入编引进人才聘期期满,完成规定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也可选聘入编按其实际业绩水平聘任到相应的岗位等级,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承担河北省一流学科建设任务的学科、有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学科招聘教学科研人员时,一般只引进优秀博士毕业生及以上层次人才;双一流学科建设资金预算应保证人才引进需求。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严格审查应聘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严把引进人才的学历关、年龄关、学术水平关和学术道德关做到引进管理并重,切实发挥引进人才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中的引领作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71日起施行,原《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校字〔20178号)自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我校原引进人才的聘任协议尚未到期,且符合本文件的引进条件,如能够按照原聘任协议进度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其剩余期限待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对原协议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