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

我校在职教职工在校外兼职兼薪的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27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治理体系,规范我校职工在校外经商办企业等兼职兼薪的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教党[2014]38号)以及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7〕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对我校在职教职工(我校中层及以上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校外经商办企业等兼职兼薪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我校在职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报所在单位和学校审批。

1. 使用学校或校内任何单位名义注册运行独立法人单位以及其他实体的;

2. 使用学校或校内任何单位名义与其他单位签署协议、合同或意向书的;

3. 以河北师范大学职务/职称身份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辅导班的;或所从事的兼职兼薪工作与在我校担任的职务工作相关的。

二、我校在职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单位和学校备案,按照第三条管理规定进行兼职兼薪工作。

1. 作为投资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经济实体的;

2. 作为举办者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培训机构、民办学校的;

3. 个人与校外单位签订书面兼职合同/协议,或虽未签订兼职合同,但存在有事实上的校外兼职兼薪情形的。如担任校外企业、学校或者其他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职务的;

4. 有其他兼职兼薪行为。

校内各单位按年度将本单位教职工兼职兼薪情况向人事处备案。

三、我校职工在校外进行兼职兼薪的,应遵守如下管理规定:

1. 首先经所在单位审核认定,能够确保完成校内的本职工作,履行好岗位职责后才可对外兼职,年度和聘期考核时须提交在外兼职的情况和业绩说明,以便对其本职岗位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2. 兼职兼薪工作不得泄露我校的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我校合法权益,违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未经学校授权许可,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一条第1、2、3款规定的兼职兼薪行为,不得将学校拥有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资料、数据、技术等授权兼职单位使用,或以校外单位为第一单位主持申报各类课题、奖项、专利、发表学术成果等;

3. 非经学校委派,不得在校内任何地点使用学校土地、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注册运行独立法人单位、举办培训机构、民办学校以及其他经济实体;

未经学校授权许可,不得允许兼职单位在项目名称、产品品牌和商标中以及文字材料、广告宣传和语言表述中使用学校或校内任何单位的名称、校徽校标、标志性建筑物和纪念物图案等无形资产;

4. 兼职兼薪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得以河北师范大学职务/职称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不得在违规或违法举办的培训机构(公司)兼职兼薪,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截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我校在职职工在校外有兼职兼薪工作的,须按照相关规定报所在学院、单位备案,留存兼职兼薪协议、合同的复印件,并按要求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兼薪情况统计表》(附件1)。我校职工现有兼职兼薪工作不符合第三条管理规定的,学校不予备案,职工应按照学校要求解除各类兼职兼薪工作关系。

五、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我校职工申请新增或变更校外兼职兼薪工作,须提前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兼薪审批表》(附件2),按本规定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方可对外兼职,对外兼职兼薪人员应及时将其兼职兼薪协议/合同/任命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交所在单位留存。

六、我校职工因校外兼职所引起的技术、经济等法律纠纷,一律由职工本人和兼职单位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者裁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造成学校损失,兼职兼薪的教职工应当向学校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相关规定,给予扣发岗位津贴、低聘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有其他损害学校权益的,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关责任:

1. 现有兼职兼薪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备案,也不解除各类对外兼职兼薪工作关系的;

2. 新增兼职兼薪工作不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或未完成审批、备案手续即进行兼职兼薪工作的;

3. 经所在单位考核认定兼职兼薪人员未完成校内的本职工作任务,或有其他违反本文件第三条管理规定情形的;

4.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兼职兼薪行为的。

七、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以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业等方式从事创新活动,或进行各类科技成果转化的,如学校有相关规定,同时需要按本规定执行,报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并备案。

八、各单位对兼职兼薪人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人员校外兼职管理细则,并严格管理,切实履行其管理职责。

九、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始实施;现有校外兼职兼薪工作的,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

十、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