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

河北师范大学校外借调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7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外借调工作人员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省直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校外借调类型

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借调到校外其他单位工作的行为属于校外借调。一般分为上级部门工作借调和对外业务交流借调两类。

二、借调审批原则

因完成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重点任务或应对突发事件、承担应急任务等,上级部门需要借调我校教职工外出工作的,学校原则上予以支持。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工作人员校外借调,学校实施严格的审批管理。未经学校审批同意,严禁各单位或个人私下将我校教职工以抽调、跟班、学习、帮助工作等名义借调至校外工作。

三、借调审批程序

借出单位在收到校外借调单位出具的借调函后,应召开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借调人员人选。

确定的借调人员填写《河北师范大学校外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由派出单位报现任职岗位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经组织部、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同意,提请学校会议研究审议(其中,借调到校外关键重要部门的需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议)。

学校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借调协议。

四、校外借调管理

1. 校外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借调期满确需续借的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继续借调。

2.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借调人员须严格遵守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 借调期间借出单位应在每月考勤中上报借调相关情况。借调期满,原单位要做好人员返回后的相关工作安排并及时向人事处报备。

4.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人事关系不变,仍由所在部门管理、考核,占用所在部门编制,参加年度考核(借调期满由校外借调单位出具其日常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转送原单位);

5. 在借调工作期间,借调人员应兼顾所在单位临时工作安排;遇特殊情况可中止借调过程,借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岗位工作。

本办法出台前,借调到校外工作,尚未到期但未履行学校审批手续的,应按本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