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

河北师范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7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各单位职工校内调动的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在校内合理、有序地流动,科学高效地配置人力资源,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非经学校组织任命(聘任)和统一工作安排,我校在职教职工在校内调整工作单位的,按照如下要求办理校内调动。

一、  校内调动审批原则

1. 优化管理原则: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察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一般通过校内调动选拔补充工作人员。

2. 统筹规划原则:其他各单位一般通过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接收单位确有工作需要,空编额达到15%以上也可申请校内人员调入,要分别按照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工勤服务三类岗位进行编制核算,不得超编、混编调动。

3. 以事择人原则:拟调动人员须满足岗位条件要求,能胜任新岗位工作,符合回避制度管理规定,不得因人设岗,坚决杜绝各类人情关系。校内调动工作人员一般实行全校公开选聘,要与科级干部轮岗工作相结合。

4. 有序流动原则: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工勤服务三类人员可在同类岗位内调动,或顺次调动:即教学科研人员可调入管理教辅岗位,管理教辅人员可调入工勤服务岗位,原则上不可逆向调动。

二、校内调动审批程序

1. 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本单位的编制、岗位、现有人员状况以及用人岗位聘用条件,并提交人选考察方案。人事处牵头组织审核用人单位申请及人选考察方案,并报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其中,调入学校机关、直属单位的,原则上须实行全校公开选聘的方式考察确定拟调动人选。

2. 考察人选。用人单位根据学校批复,进行拟调入人选考察工作。其中,需要进行公开选聘的,按照选聘方案,全校公开发布选聘公告,并组成相应考核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综合考察。

经考察确定拟调动人选后,报其现任岗位主管部门备案(审批):辅导员报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学秘书报教务处,科研秘书报科技处/社科处,团委书记报校团委,党委秘书报组织部,实验员报国资办,其他岗位人员根据工作职责按需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3. 学校审批。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交校内职工调动考察报告和《校内人事调动审批表》, 人事处根据校内调动审批原则确定初步审核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或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审议。

其中各教学、教辅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岗位人员同类岗位内调动,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向管理教辅岗位顺向调动,机关、直属单位之间人员调动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管理教辅岗位人员向教学科研岗位逆向调动,教学、教辅单位人员向机关、直属单位调动,重要岗位高端人才校内调动的按程序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审议。

4. 校内调整。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或学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人事处开具《校内人事调整通知单》,拟调动人员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校内调动手续,到调入单位新岗位工作。

其中,科级干部调动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并按程序履行职务任免手续。

三、其他有关说明

1. 原则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校内调动:来校后工作未满首聘期(3年)的;辅导员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不满4年的;上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上个聘期考核不合格,申请同类岗位调动的(由学校安排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可以办理校内调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正在接受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调查的;有其他不符合上级部门和学校管理规定的。

2. 因学校组织任命(聘任)涉及校内调动的,人事处依据任命或聘任文件办理调动手续;

因校内机构、学科调整涉及的人员调动,按整体调配程序办理,调出和调入单位在整体调动报告和名单上签署意见,人事处按照学校会议要求,根据报告和名单办理统一的人事关系划转手续。

3. 拟调出人员所在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保证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如因人员调出造成工作出现责任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4. 学校办理校内调动手续期间,拟调动人员须完成原单位工作,并按规定主动做好工作交接,如因交接失误影响正常工作,或在校内调动工作中,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