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

河北师范大学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7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

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管理办法

为充分利用校外专家学者、杰出人才等优秀人力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学科建设水平,进一步规范学校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聘任和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严把政治关、师德关;

(二)严格按照“按需申报、择优聘用、明确任务、注重实效”原则进行聘任和管理。

二、聘任对象与条件

凡拟聘我校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的人员,应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品德高尚,治学严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名誉教授

1.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2.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重大成就或作出突出贡献;

3.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原则上应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著名学术机构的院士,或在其他权威学术机构任职的著名专家、学者。

(二)兼职教授

1.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学术水平,应为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在所从事专业领域中取得突出业绩成果,在国际或国内学术界享有一定声誉;

2.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与我校学科专业一致或相近;

3.能够在推进我校学科专业建设、提升学术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国内外专家、学者。

(三)客座教授

1.学术水平或管理水平较高,并已取得较好的业绩成果;

2.从事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与我校学科专业一致或相近;

3.能够对我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和帮助;

4.原则上应为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中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教授、研究员,或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等。

三、工作任务

(一)名誉教授的工作任务

1.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给予咨询、指导;

2.不定期来学校做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二)兼职教授的工作任务

1.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到学校进行学术讲座和学术交流,并对学校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给予指导;

2.开设学科前沿课程,合作培养研究生,指导青年教师;

3.开展实质性的科研合作;

4.积极推动学校的开放合作办学。

(三)客座教授的工作任务

1.每年至少来学校开展一次学术交流和讲学活动;

2.对学校的学科建设与发展提出建议;

3.对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产学研合作、学生实习实训实践、毕业生就业创业等工作提供具体指导和帮助;

4.积极推进学校与所在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四、聘任程序与聘期

(一)在征得拟聘专家同意的基础上,由聘任学院(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人事处提出聘任申请,聘任学院(单位)与拟聘专家明确聘任期限和工作任务,填写《河北师范大学聘任名誉(兼职、客座)教授审批表》,并提供拟聘专家的详细简历和相关业绩成果目录,报人事处备案。

(二)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等相关部门审核拟聘专家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学校审批;国(境)外人士需先经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审批并备案。

(三)学校审批通过后,聘书由学校统一制作,由人事处登记备案。

(四)名誉教授为荣誉称号,无聘期要求;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审批程序同上;聘请的院士、长江学者、杰青以及国家级教学名师等担任兼职和客座教授的聘期时间可依据工作实际掌握。

(五)聘任工作须严格履行程序,学院(单位)不得自行聘用。

五、有关待遇

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不设固定薪酬,来校工作期间的应付报酬要严格按照工作量计算发放:

(一)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来校授课或讲学,由聘任学院(单位)统筹安排并根据实际工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支付报酬;

(二)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署名第一作者单位为河北师范大学的优秀科研成果,可按学校相关办法实施奖励;

(三)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来校工作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学院(单位)负责报销。

六、聘期考核及管理

(一)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的聘任应纳入学院(单位)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其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各聘任单位负责;聘任期满,聘任学院(单位)需将考核结果报送人事处,详细说明受聘者在聘期间的工作情况,并以此作为续聘的依据。

(二)聘任学院(单位)应与被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推进学校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三)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制度,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如有违背者,学校有权单方面予以解聘。

(四)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与学校联系,双方协商后方可解除聘任关系。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前期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师范大学聘任名誉(兼职、客座)教授审批表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