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

河北师范大学机关直属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7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职工岗位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机关直属单位借调工作人员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省直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借调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借调类型

按照借调原因和借调工作期限,校内人员借调分为临时抽调和短期借调两种类型。

1. 临时抽调:因处理突发应急事件、落实上级部门或学校的重大工作任务,以及学校临时组建非常设工作组,开展巡察、专项审查等工作需要,可从校内临时抽调工人员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任务结束后临时抽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临时抽调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2. 短期借调:因本单位人员临时缺失或遇有重大专项工作,可从校内短期借调工作人员暂时承担本单位内部岗位的部分工作职责,待本单位人员到岗或专项工作结束后,短期借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借调期满确需延长借调期限的须重新履行借调手续,累计借调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借调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教职工校内调动管理规定的,可按照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校内人员调动。

二、借调程序

1. 临时抽调工作人员,经借调双方单位协商一致,报双方单位主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填写《河北师范大学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后,临时抽调人员即可到岗工作。

2. 短期借调工作人员,① 借调双方单位及借调人员协商一致,并报双方单位主管(联系)校领导同意;② 借调单位提交书面报告,明确借调原因、工作岗位及借调期限等相关内容,同时填写《河北师范大学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批;③ 报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借调人员到岗工作。

短期借调人员还需同时报现任职岗位主管部门备案(审批):辅导员报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学秘书报教务处,科研秘书报科技处/社科处,团委书记报校团委、党委秘书报组织部,实验员报国资办,其他岗位人员根据工作职责按需上报相关部门。

三、借调原则

1. 机关直属单位要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安排工作人员,本单位空编额超过15%,确有工作需要的可以申请借调。不得超编借调,不得因人设岗,坚决杜绝各类人情关系;临时抽调工作由牵头单位按需提出抽调人员数量、条件、期限等,报主管校领导同意;

2. 借调人员须为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要符合回避制度规定,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人员不得借调;有其他不符合上级部门和学校管理规定的不得借调;

3. 要综合考虑工作人员的专业特长、性格特点和职业能力等个人特征,要与借调岗位的职责要求相匹配,以利于提升工作效率,完善个人的职业发展为重要参考。

四、日常管理与工作考核

1. 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借调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谁借调谁管理”的原则,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生活保障、工作考核等事宜由借调单位负责,日常的组织生活、学习教育等在借调单位支部进行。

2. 借出单位要做好统筹,与借调单位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作情况,共同做好借调人员管理和关心爱护工作,避免出现“用人单位不管人、管人单位不用人”的现象,不得以人员借出为由影响本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

3. 借调期满后,借调单位将其日常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转送原单位,并主动与原单位进行对接,做好人员返回的相关工作并及时向人事处报备,借出单位要充分结合借调单位提交的借调人员工作表现,综合确定其考核结果。

4. 借调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借调双方单位协商解决,如由借出单位发放的,学校可适当调整相关单位的绩效工资额度。

本办法出台前,已在借调单位工作但没有办理借调手续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调的,按照本规定及时补办借调手续。

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