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

河北师范大学在职人员协议工资制方案(2018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2-07-27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

在职人员协议工资制方案(试行)

(2018年修订)

 一、宗旨

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意见》(冀政发〔2016〕22号),按照建设“具有鲜明教师教育特色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总体目标的要求,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骨干作用,根据河北省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薪酬分配制度改革 鼓励科技创新创造实施细则(试行)》(冀人社发〔2016〕29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通知(冀办字〔2017〕26号),制定本方案。从2018年起,学校对部分在职职工实施协议工资制。

二、实施对象

本次协议工资制实施对象为我校在职职工(非首聘期且上一个聘期考核合格),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河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同级别及以上级别奖励)完成人的前三名;

(二)以“河北师范大学”为依托/责任单位,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设立的国家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等研究项目(青年项目及其以上影响力项目)的主持人;

(三)以“河北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在《Science》、《Nature》、《中国社会科学》以及各学科具有突破性研究进展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

三、协议工资标准

(一)以“河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同级别及以上级别奖励)的第一完成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的主持人;以“河北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在《Science》、《Nature》、《中国社会科学》期刊上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可执行协议工资。协议工资核算标准为:学校二级教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总额的平均值,加所在单位核算的业绩酬金;协议工资总额超出原工资部分计入基础业绩酬金发放。

(二)以“河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同级别及以上级别奖励)的第二完成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一般项目(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主持人;以“河北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各学科具有突破性研究进展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可执行协议工资。协议工资核算标准为:学校三级教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总额的平均值,加所在单位核算的业绩酬金;协议工资总额超出原工资部分计入基础业绩酬金发放。

(三)以“河北师范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同级别及以上级别奖励)的第三完成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的主持人,可执行协议工资。协议工资核算标准为:学校四级教授工资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总额的平均值,加所在单位核算的业绩酬金;协议工资总额超出原工资部分计入基础业绩酬金发放。

执行以上协议工资的人员,可继续享受国家、省市和学校制定的奖励政策,继续享受“名校英才入冀”租房补贴,继续享受省市奖励性或改革性补贴。执行协议工资制人员,学校奖励将追加到协议内奖励性绩效工资,若工资标准、学校业绩酬金和科研奖励做重要调整,学校将根据调整政策对其协议工资标准进行适当修订。

四、协议工资执行期

协议工资执行期一般按年度执行,执行年度应在以下期限内,超出期限恢复执行所聘岗位等级待遇。

(一)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同级别及以上级别奖励)正式颁发年份后的连续4年。

(二)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正式立项后的连续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一般项目(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正式立项后的连续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正式立项后的连续3年。

(三)《Science》、《Nature》、《中国社会科学》以及各学科具有突破性研究进展的学术论文发表年份后的连续3年。

本协议所依据的奖项、项目、论文等因特殊原因撤销、中止、撤稿等,本协议工资期自然中止;学校根据协议工资中止的原因,保留追回本协议工资中超出所聘专业技术岗位工资部分的权利。各类项目主持人变更,协议工资自然中止,新主持人不享有本协议工资权利。

五、协议工资人员的遴选

(一)个人申请

协议工资人员采取个人申请、自愿入选的原则。

(二)单位推荐

各单位核实申请人材料,填写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

由校学术委员会(或校外专家)对推荐人选审核,形成推荐意见。

(四) 学校审定

人事处将推荐人选汇总上报,由学校领导审定。

(五)公示聘任

学校对审定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签署协议。

(六)管理服务

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为协议工资人选提供管理与服务。

六、管理与考核

本协议工资方案人员可随时申请、定期遴选。协议期限内,入选人员须完成《河北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规定的岗位职责以及单位交给的其他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任务,年终考核或聘期考核达不到合格者中止本协议工资制相关协议。

协议工资所需经费一般由享受协议工资人选所在单位“双一流建设经费”列支,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协议工资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本协议是《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附件,与《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署本协议视同签署/续签了期限相同的《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教职工退休后本协议自然终止)。协议期内不受理执行人解除《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申请。

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学校和个人可申请终止协议工资;经学校批准,自协议终止之日起,本协议执行人恢复执行现聘岗位等级待遇。

校内人员的项目、论文、成果、获奖的等级认定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8月10日